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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2014-05-29 09:59:21 佚名   点击:[]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发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校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强,,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2、积极主动承担并完成教学任务,周教学课时专职教师不少于12节,行政兼课教师不少于6节。

3、刻苦钻研业务,讲究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效果突出,担任的课程受学生普遍欢迎,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专家、同行对其教学质量评价好。两年内教学质量评估排名至少有一次进入前20%。

4、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教学环节中体现规范、有序原则,特别是学期授课计划、授课教案、课程试卷及试卷分析表、听课笔记等教学基本档案齐全,符合要求。

5、积极参加学校、特别是系和专业教研室活动,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和探索精神,主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和示范教学工作,且富有成效。

6、同等条件下,获得过校“十佳班主任”者优先(评选期限内)。

7、两年内教学科研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三条:

1)获得过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教学奖。

2)担任过本专业(学科)教材的主编,或担任校本教材的主编、副主编。

3)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参与人排前5)。

5)获得省级以上的教学、科技成果奖(第1—3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6)教师个人论文、论著、教材、课件、教学竞赛获得由厅级以上教育等行政部门颁发的奖励(第一作者,第1—3名或二等奖以上)。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等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级专业比赛并获奖(第1—3名或三等奖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等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专业比赛并获奖(第1—2名或二等奖以上)。

8)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9)校级以上(含校级)精品课程、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10)获得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主办的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或第一、二名。

三、评选期及名额

1、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

2、评选10名左右优秀教师。

四、评选程序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评选的方式进行。各系、院、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本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各系、院、部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

3、教务处将审核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最后由学校作出表彰决定。

五、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部门要根据评选条件择优评选,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3、评选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推荐和评选中要求专职教师(系院部负责人及干事列行政兼课教师)比例占评选出的80%。

4、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不列入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

六、奖励办法及管理

1、学校对被评选的教师授予“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并组织休养一次。

2、学校将广泛宣传当选教师的先进事迹,同时组织优秀教师进行示范教学,以树立榜样,从而进一步提高全院教师的教学水平。

3、优秀教师的相关材料存入其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学校推荐上级各类先进表彰的人选。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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