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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2-03-05 18:02:34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一周内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学工处办理请假手续,或通过电话、信函,或请人代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凭学生证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学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以下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三条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笔试、口笔试结合、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专题论文(设计)、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评定,一般以期末或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成绩占80%~7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比例,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成绩占70%~60%。见习和毕业实习成绩按有关规定评定。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考核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所在系(院)和基础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适当方式的体育锻炼,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认定。重残学生经批准,可以免修,其体育课不计成绩,不影响毕业。

第十六条学校每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品德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考核成绩按《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安排在下学期第2周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如未达到留、降级规定,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积欠补考。学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当年9月底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第二年6月可再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系(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缓考考核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中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参照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照《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对无故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该课程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补考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各系(院)须按月统计学生旷课时数,并于月底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学生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缓考学生必须在补、缓考前到所在系(院)办理有关补、缓考手续,否则不准参加补、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对课程考核评分要求复查时,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作出复查结论,对考核成绩有出入的,经教务处审定后予以更改。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积欠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归口学工处。学籍记载统一采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表》进行全面记载,具体记载工作由各系(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籍表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留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籍记载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时的基本情况、课程成绩、学籍异动情况、奖惩情况、军训、劳动、见习、实习考核、品行考核、体育合格标准考核、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审查等。其中基本情况栏目内容入学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其余栏目内容由系(院)或学校统一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选修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专门记入学籍表中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结业审查栏目。学生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不作为其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籍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各系(院)应有专人负责。学籍表记载要求一律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或污损,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加盖系(院)公章;如有栏目内容为空白或留有空白时,应加盖“空白”、“以下空白”、“此栏空白”或“此页空白”图章;如有栏目内容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可标“同上”、“同左”等字样。

第二十八条课程成绩记载办法:

1、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考核成绩规范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及时报送学生所在系(院)。由系(院)收齐汇总后,一份报送教务处审定,一份报送学工处备案,一份留系(院)存底,并及时、准确地载入学生学籍表。

2、学生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应分学年学期规范地记入学籍表的课程成绩栏,其中课程名称按考试、考查顺序排列并统—使用科目图章记载,跨学期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后标明“(一)”、“(二)”等字样。课程学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填入。课程正常考核或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栏,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如正常补考仍不及格,则暂不记入,视毕业前积欠补考是否及格将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学生因考试舞弊、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旷考者,应在成绩栏记“零分”,其毕业前积欠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免修体育课的重残学生,在其成绩栏注明“免修”字样。

3、各系(院)应在每学年登载完毕的学籍表课程成绩栏上加盖系(院)公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学生留、降级、休学、停学与复学、转系(专业)与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内容,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的学籍异动栏,并标明异动原因和时间。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奖励与处分情况分学期或学年载入学籍表的奖惩情况栏。

第三十一条学生军训、见习、实习、体育合格标准、教师基本功(指师范类专业的“三字一话”课程)、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助理会计师和技工等级考试、以及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均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相应考核栏目内,记载标准按有关项目的考核规定执行。免修军训、公共劳动课和体育的重残学生,其相应考核栏内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十二条学生品德考核成绩经学工处审定后,分学期记入学籍表的品德考核栏。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系(院)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定,并在学籍表的毕业审查栏载明。

第三节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过补考,累计仍有二门考试课程、或一门考试课程二门考查课程、或三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学生留、降级,由系(院)核查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定,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毕业实习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第三十七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水平的课程,在留、降级以后允许免修。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能超过二次。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以及留、降级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经学生同意安排转入其他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高考分数未达到所转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2、未参加所转专业的全国或全省统一专业加试。

3、在本专业学习一年及一年以上。

4、所转专业受学校师资力量和教学实际条件所限等。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原所在系(院)、拟转入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再由学工处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办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商转入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系(院)审查,报学工处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已参加医疗保险者按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学工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院)申请复学。经系(院)审核,学工处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再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五年(含休学)者,不再保留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六节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学课程全部不及格者。

2、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仍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以上(含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五十三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由本人或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学工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五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毕业时,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学生毕业时,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教学)实习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补考(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因故未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或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联系实习单位,经学校同意后,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补作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并经学校认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生结业后,所有补考、补作事项必须在结业后一年内完成,逾期申请或不按期进行补考、补作者,学校不再受理。具体补考、补作安排按学校有关教学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学生毕业时,体育课不及格者,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六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有关规定详见《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八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第八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审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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