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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

2010年10月25日 10:34 佚名 点击:[]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并且在一些领域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大,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势在必行。那么,应该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分配格局呢?对此,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高屋建瓴地勾画出我国分配格局的基本框架。进入2010年,中央领导同志更是多次就收入分配改革提出指导性意见,胡锦涛总书记在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温家宝总理在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中指出,“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这些指导意见为我们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格局指明了方向。

一、为什么要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

1.什么是“橄榄型”分配格局?

所谓“橄榄型”分配格局,又称“纺锤型”分配格局,通俗的说法就是指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体,而富人阶层和贫穷阶层比例都较小的、“两头小,中间大”形如“橄榄球”的社会群体收入分配结构。

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到今天基本都形成了中产阶层占大多数、富人阶层和相对贫穷阶层占少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其中,大多数国家的中产阶层占6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达到90%的比重。

“中产阶层”或“中产阶级”,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于1951年出版的《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一书所界定的。他指出,在工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出现了一个包括政府部门的中级行政官员、国营和私营垄断企业中的中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领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所组成的新的群体——“中产阶级”,这一阶级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附于庞大机构,从事行政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二是无固定私产,不对服务机构拥有财产分配权;三是靠知识与技术谋生,领取较稳定且丰厚的年薪或月俸;四是思想保守,生活机械单调,缺乏革命热情,但为维持与其地位相称的形象而拒绝流俗和粗鄙的大众趣味。其后,随着西方国家社会变革和发展,关于中产阶级的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扩充和发展。到今天,西方国家的中产阶级一般是指其收入和财富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上下,其收入来源稳定、生活比较富裕,以金领、白领、灰领人员以及蓝领中的技能工人等所组成,具有中等及以上教育水平,同时具有比较成熟且共同遵守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社会群体。

2.“橄榄型”分配格局与其他分配格局的区别

“橄榄型”分配格局,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及法律法规规范逐步形成的,如瑞典、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而在此之前却曾存在过其他形状的分配格局。目前,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际存在不同于“橄榄型”的其他分配格局,主要有“金字塔型”、“哑铃型”、“倒丁字型”等多种分配格局。为此,我们先要分析这些分配格局与“橄榄型”分配格局有哪些区别,它们各自对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文化有哪些影响和作用。

首先,我们看“金字塔型”分配格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财富分布状况呈现一种“底座庞大,塔尖细小”的“金字塔”形状,其中,收入和财富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中低收入者偏多,有的比例达到居民总数的70%以上甚至更高;而中等及以上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所占比例渐次减少,特别是高收入和过高收入者人数很少,但却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

其次,我们看“哑铃型”分配格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或某个社会呈现出富人或有钱人、穷人或没钱人都非常多,而中等收入阶层却很少的“两头大、中间细长”如“哑铃”的形状;在这种分配格局下,高、中、低三种收入群体的比重大体是3:2:5。其中,穷人一般都大于富人。

再次,我们看“倒丁字型”分配格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或某个社会呈现出贫困或低收入者群体占绝大多数,而中高收入者人数都较少,其中,贫困或中低收入者群体相互之间收入水平几乎没有什么差别,状似一块平放的又宽又长的板子,而高收入者和超高收入者则状似一根上下粗细差不多的棍子。对此种分配格局,经济学家赵海均先生在《什么在左右中国经济》一书中有另一种称谓,即所谓“倒陀螺型”分配格局,主要表现为高居顶尖的少数人占据着大量的财富,通常,少数富有者占有着很多不良资产,高收入者约占居民总数的20%~30%。而中低收入者和贫困居民没有多大差别,可以看成是同一类,占居民总数的绝大多数,约70%~80%。因此,其结构形状像一个“倒陀螺”,上圆锥形,下圆柱形,分为两个层级。

以上这几种分配格局,基本特征都是少数人居于社会的上层,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大多数人则处于社会的下层,只拥有少量财富;中等收入阶层人数都很少,拥有的财富也不多,整个社会呈现两极分化。这几种分配结构都可能因为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矛盾而引发群体或社会冲突,很容易受某些社会极端思潮的蛊惑和煽动,导致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甚至整个社会的颠覆,从而造成社会发展进程的中断,因而都是不稳定或很不稳定的分配格局及社会阶层结构。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现代国家分配格局的基本形态的发展变化一般都经历了以下过程,即由“倒丁字型”(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发展到“金字塔型”(如资本主义社会前期和中期),再进而发展形成为“橄榄型”(如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或地主、贵族占有了绝大多数社会财富,而奴隶或农民则只拥有勉强维持生存或很少的生活资料,两个社会阶级之间矛盾极为尖锐,中间又缺乏其他社会阶级或市民阶层进行缓冲,因此,周期性地发生奴隶暴动或农民起义,一次又一次地发生国内战争和改朝换代。历史证明,这种“倒丁字型”社会分配格局无法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稳定。

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前期和中期,资产阶级残酷剥削工人阶级,占有了大量社会财富,而人数众多的工人阶级却只拥有少量的生活资料,这激起了工人阶级的反抗,发生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有些还发展为国内战争。在无产阶级的持续反抗斗争下,其后,资产阶级被迫做出分配格局的调整,开始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了工人的工资,逐渐形成下层阶级占多数,中等收入阶层为数不多、富人占少数的“金字塔型”分配格局。“金字塔型”分配格局。虽然基本维持了社会的大体稳定,但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经常发生,有时还演变为带有暴力性质的社会动乱。为此,当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二十世纪中期以来,再次对“金字塔型”分配格局进行了调整,开始并逐步构建起“橄榄型”分配格局。

一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是一种稳定的或趋近稳定的状态,其市场机制、产业结构、生产消费均处于这种状况,从而人们的收入也比较稳定,由于不同收入水平及结构的形成,进而社会各阶层也就形成。在这种稳定状态下,以收入来划分的社会各阶层的结构是一种“橄榄型”结构,中间大、两头小。它是稳定状态下的合理、科学的结构。通常大致可分为五层:一是超高收入阶层;二是高收入或偏高收入阶层;三是中等收入阶层;四是低收入阶层或偏低收入阶层;五是贫困阶层。其中,广义的中等收入阶层包括偏高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和偏低收入阶层;狭义的中等收入阶层则仅指中等收入阶层,但其数量很多,占全部人口比例大。

按照社会学理论,“橄榄型”社会结构是稳定、健康的社会模型,也是公道和合理的,它不仅构成了一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它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精神状态和价值取向。

多数学者认为,现代社会或者工业化社会的分配格局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它有庞大的社会中间层即中产阶级。在社会中间层规模大的社会里,社会资源的配置一般都比较合理,经济分配差距比较小,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获得比较丰足的经济收入和公平的发展机会,生活比较安定,社会成员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受益。这样的社会是最稳定、最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间层通常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庞大的中产阶级具有对社会贫富分化较强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利益冲突较强的缓冲功能,它可以在社会高层与社会底层之间起到“缓冲层”的作用,可以使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得到缓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结构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社会中,社会主流意识更趋稳定,不容易受极端思潮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中等收入阶层数量庞大,其拥有的资金和财产多,消费需求大并能持续增长,因而能够推动和扩大内需,形成高收入、高福利、高消费、高产出的良性循环。

因此,“橄榄型”分配格局是相对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社会分配格局模型。这种分配格局形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世界上许多现代化发达国家都是这种分配结构。一个真正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必然是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高、低收入者所占比重都不大的“橄榄型”结构,而不应是“金字塔型”、“哑铃型”或者是“倒丁字型”。

3.在我国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逐步深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也相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较大成绩,基本建立起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制度,大幅度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381元人民币,到200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22698万元左右,是1978年的59.6倍。与此同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781元,是1978年(343元)的46倍,扣除同期城镇价格变动因素,年均增长7.2%;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是1978年(134元)的36倍,扣除同期农村价格变动因素后,年均增长7.1%。但我国分配领域也存在许多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是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等造成我国分配格局不合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关于中国目前的分配格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从人口比例来看,目前中国的收入分布格局不是“橄榄型”而是”金字塔型”,而且是一个底座非常庞大的金字塔,低收入人群是整个社会中很大的一个群体。同时也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现在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是”倒丁字型”,这种收入分配结构状况比“金字塔型”结构还要糟糕。此外,还有少数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结构是“哑铃型”。显然,我国目前的分配格局无论是“金字塔型”还是”倒丁字型”或“哑铃型”,都与“橄榄型”分配格局相差很大。值此”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即将结束、恰逢“十二五”规划抓紧研究制定之际,我国正在进入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阶段,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概括而言,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精神和既定大政方针的迫切需要。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符合这一指示的分配结构形状就是“两头很小、中间很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就收入分配改革做出过一系列指示,提出过一系列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先后就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其中,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理顺分配关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明确要求,”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也分别做出了关于调整分配结构、形成“橄榄型”格局的指示。由此可见,实现共同富裕,追求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是我们党和政府早就确定的大政方针,是党和政府一贯追求的目标。因此,抓紧贯彻落实这一大政方针,已经成为我们当前必须为之努力奋斗和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是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85年最小差距时的1.8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26675元)和最低的甘肃省(10969元),收入差额为15706元,两者之比为2.43:1,其差距较以前有所扩大;从行业之间看,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为61841元,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为12958元,最高为最低的4.27倍,比1998年行业最高工资水平与最低工资水平之比2.35:1扩大了2.42倍;从不同群体之间看,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测算数据,2007年10%居民收入最高组与1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比为23:1,比前几年又有扩大。另一方面,工薪劳动者内部薪酬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比如,2007年企业高管薪酬水平与其他职位人员薪酬差距扩大,其中,高管年度薪酬最高者达66007元,是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647倍;上市公司中18户金融企业高管平均年薪351.1万元,是金融行业职工平均工资4.94万元的71倍,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40.8倍。上述收入差距不符合我国初级发展阶段国情,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要求,与我国近邻日本、韩国以及祖国宝岛台湾等地区相比,我们现有某些收入差距比如行业收入差距、群体收入差距等更大,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所以,亟待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遏制收入差距扩大来加以解决。

三是促进调整我国经济结构、扩大内需的迫切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橄榄型”分配格局下,中等收入者人口比例占大多数。历史经验表明,中等收入者群体既是经济生产的主体,又是稳定的消费群体。它的扩大,有利于购买力增加,购买力增加又将促进扩大内需。在现代化进程中,中等收入者群体是掌握现代化进程中关键的基本知识和技术的群体。他们一般受过较高的教育,掌握比较先进的知识技术,从事着大量的与知识相关的技术以及管理工作,往往成为先进知识技术的运用者和传播者,是知识经济时代推动生产力迅速发展的生力军。中等收入者群体在生产力发展中承担着知识技术的承接、传播以及更新的角色,推动着经济的积极发展。同时,在中等收入者群体规模大的社会,社会资源的配置一般都比较合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小,中等收入者群体保障着社会的经济和谐。从另一方面来讲,作为有相当实力的稳定消费群体和民间投资主体,中等收入者群体能有效扩大社会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中等收入者群体作为社会的支柱性消费群体,其较强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兼备,除了实物消费外,服务消费也日趋增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主要靠外贸和投资拉动,这一经济发展模式和结构已经不可持续,必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内需、外贸、投资协调发展。因此,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促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四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中等收入阶层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性概念,中等收入阶层既是收入水平达到中等、生活质量较好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个人素质较高、社会责任心较强的社会群体。古语说,“衣食足则知荣辱”,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特别是在靠提高自己职业技能素质提高收入水牛、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的情况下,中等收入阶层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必将相应提高。这个群体在总人口中达到较大比重,无疑有利于带动、促进其他人群素质的提高。而且,教育良好的中等收入阶层,更富有民主精神,更富有理性思考,往往是政治民主化的主导社会的推动力量。而那些经济收入比较殷实、思想文化素质比较高的中等收入者拥有着优质的人力资本和巨大的创造性,他们主要依靠知识和智力创造社会财富,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社会活力的主要源泉,正日益成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另外,由于中等收入阶层受现代化管理制度的约束与熏陶,内心具有渴求名望与成功的需要,因此处于中等收入阶层的人一般会抓住一切有利于提高职业素质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不断充实与提高自己,充分地层现和发挥自我的特长和潜能,以谋求长远的发展。他们深知自己与社会上层的差距,非常清楚在社会流动十分频繁的今天要确立自己现有地位的难度,所以总是力图通过主观上的努力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专长,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地位,增强经济实力。因此,力求上进的心理状态和良好的敬业精神,造就了中等收入阶层的性格特征和思想主流。较高的素养、收入、地位和生活质量,使中等收入阶层大多具有自觉的现代公民意识。他们自身的价值取向、精神状态和社会行为等符合党和国家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导向,因而对其他社会群体有示范引导作用。所以说,建设“橄榄型”分配格局有利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是构建和谐社会、维要了解我国现行分配格局离,,橄榄型”分配格局有多远,先要分析我国“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内涵及状况,搞清楚其基本模样,然后再将我国现行分配格局与”橄榄型”

五是按期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按照我国发展战略安排,要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同时,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等等。从上述我国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看,都充分体现了追求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都与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紧密相关。无论是“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让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还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等,都离不开理顺分配关系,构建中等收入阶层占大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只有社会人口的大多数能够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才是共同富裕,才能为全民族素质的普遍提高提供现实基础,才能使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各方面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绩。现在离2020年只有10年时间了,加快理顺分配关系,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时不我待,必须抓紧,才能确保按时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神圣目标。

二、我们离“橄榄型”分配格局还有多远?

要了解我国现行分配格局离“橄榄型”分配格局有多远,先要分析我国“橄榄型”非配格局的内涵及状况,搞清楚其基本模样,然后再将我国现行分配格局与“橄榄型”分配格局进行比较,才能认清我们离”橄榄型”分配格局有多远。

1.关于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界定标准

“橄榄型”分配格局的主体是中等收入阶层,它的内容、构成、大小及其发展变化决定着”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内涵及其状况。我们认为,目前界定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主要有三个指标:一是收入达到中等及以上;二是生活较富裕且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稳定;三是职业处于社会中上等或中等附近。这其中,收入是最主要的界定标准。从这个概念看,首先,它具有经济规定性,以收入水平为确定中等收入者的首要条件。其次,它具有相对性,中等收入水平不是一个绝对数,而是一个收入水平区间,同时这一区间还是以一定范围、一定时期、一定经济发展水平等为条件的。再次,它还具有引申性,即概念本身可推导出其他含义。也就是说,稳定的中等收入必将导致拥有相应的财产,而拥有一定财产又将形成稳定的中等收入者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其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经济利益等一致或相似,必然会在政治见解、文化心理、审美情趣、道德意识等方面相互认同,进而形成一个社会阶层。综上所述,中等收入阶层这一概念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具有经济的、历史的、地域或国别的、社会的、文化的等多重规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讲,收入水平的中等化只是中等收入阶层的量的规定性,而除此之外的人文等因素才是中等收入阶层的质的规定性。或者说,只有先成为中等收入者,才能发展成为中等收入阶层的一分子;但并不是所有中等收入者都必然成为中等收入阶层的一分子,特别是在他(她)不能认可中等收入阶层的价值观并自觉遵循有关行为规范的情况下,他(她)始终只能是一个收入水平达到中等,但思想意识和行为却仍然处于社会低层级的人。归纳起来,我们定义的中等收入阶层概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中等收入阶层以中等收入为基础。如上所说,收入水平达不到中等是不能成为中等收入阶层的一分子的。这里,中等收入是一个以收入为划分中轴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等收入水平一般是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中轴的,其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与社会收入水平的中位数相近或相等,因此,等于或稍低于和略高于平均水平的收入,均可视为中等收入水平。

目前,在我国中等收入以什么为基准来进行衡量?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是有三种认识:其一是认为应该以人群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中等收入者是在一定时期里在同一地域范围内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以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来确定中等收入者标准线较为合理。其二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中位数为标准,这里是用中位数的概念,而不是指相对多数人群的收入水平或是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偏向于底部较大的”金字塔”型,低收入者的群体偏多,而高收入阶层和中等收入者偏少,社会成员的收入不呈现正态分布,所以在我国不能以收入的众数为标准,如果以众数为标准的话将可能使中等收入的标准偏低。其三是将平均数与中位数相结合确定。即以稍高于平均数的收入水平为基础,同时参考中位数水平,两相印证并调整后确定。

本文所定义的“收入”即持第三种认识,不是指对现有收入水平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结果(平均数),而是以高于平均数的收入水平为基础,再参考收入水平中位数相互印证并调整后确定的水平。目前,我国收入平均数(尤其是包括城镇在岗职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工资水平的平均数)明显是低工资水平,工资平均数远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真实工资收入水平。为此,我们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中等收入水平的依据。同时,简单以中位数为划分标准,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水平序列很不规律分布的情况下,也容易造成偏差。据分析,目前我国的中位数可能还低于平均数。因此,秉持第三种认识应该是目前情况下的正确选择。

这里,中等收入是区间数量而不是固定的数量,即中等收入是一个大体的区间,而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相反,它是一个不断随着分配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的概念,相应地中等收入群体或中等收入阶层也是一个发展变动的概念。首先是一个时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水平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其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中等收入的人群构成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传统国有用人单位等体制内职工为主体的中等收入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渐扩展到体制外,非公有经济单位的部分有关人员相应成为中等收入者。再次,多数的专家学者也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一个有地域和城乡差别的概念。

中等收入阶层相对于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而言,既不是特别的富有,也不是指仅能维持生活没有多少发展、享受生活资料的人群。关于对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标准的界定,鉴于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发展中国家,在分析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时,有三点需要考虑: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能简单地照搬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中产阶级收入和生活水平标准,同时也要认真地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中产阶级的形成过程,及其具有的基本的特征。其次,我国沿海地区的发达省份和内地的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我们需要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另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等收入阶层的标准也在不断的变化,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也在逐步地接近。我们注意到,美国学者在对美国中产阶级的研究中,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的界定也是区分开来的。在美英等国对中产阶级的提法就是老中产阶级和新中产阶级之分,老、新中产阶级的定义和划分标准以及职业分布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它也是动态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动态”不是指每年都需要变化,而是指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中等收入标准。

(2)中等收入阶层是生活较富裕且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稳定的社会群体。现在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阶层的概念,是有其特定发展阶段内涵的,即以2020年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为重要依据,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中等收入阶层的生活不是小康,而是比较富裕。虽然我们所定义的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内涵有所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但是应该承认,在生活较富裕这个层面的内涵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是基本相似的。尽管各国的生活较富裕的具体内容有不同,但生活较富裕作为一种生活状态,一种生活质量,在不同国家中其基本特征是相近或相同的。简言之,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不仅能保证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结余用来实现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发展、享受和投资。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是相对于全球中下等收入国家的生活富裕程度提出的奋斗目标,所以我们把中等收入阶层定位为生活较富裕的人群,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小康。在中国与世界经济逐渐接轨的新环境下,这种定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中等收入阶层是职业处于社会中上等或中等附近的社会群体。世界各国中产阶级的职业都是处于本国社会的中上等或中等附近地位,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职业分布也具有相同性:这也是此群体职业稳定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党政机关中高级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自由职业人员如律师。演员、作家等,私营企业主和经营比较稳定的个体户,农村中的规模经营户等等,都属于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职业范畴。这些职业都以接受过至少中等以上的教育为条件,特别是在知识愈来愈成为创造财富的重

(4)中等收入阶层拥有基本相近或相同的价值观及行为规范。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也是引导社会主流观念、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当其发育成熟为阶层时,也应该形成本阶层共同认可的基本相近或相同的价值观,能够大体自觉遵守本阶层约定俗成的文明行为规范。这些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基本特征是: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岗敬业、较强社会责任心,等等。它与我们国家所提倡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相一致,能够引领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取向和行为规范的推广。这是中等收入阶层的内在本质的体现。

2.国外相关国家中等收入界定标准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是根据收入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产阶级,但各国的定义和划分区间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时期标准也不一样。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也不尽相同;印度、新加坡、巴西、阿根廷等国对中产阶级的划分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从现阶段来看,美国年收入在4—20万美元之间的家庭都属于中产阶级的队伍,其他西欧国家的中产阶级年收入标准要低于美国,亚洲国家的富裕程度远不及美国和西欧国家,各国或地区中产家庭年收入的底线差别也很大。一般来看,本国公布的中产阶级的比例和估算的绝对数字,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和收入水平的换算方法的不同,往往与国际上一些机构的测算结果出入很大。如印度“国家应用经济研究理事会”是印度中产阶级标准的制定和发布者,其发布的印度中产阶级标准是:凡年均税后收入在3.375万卢比到15万卢比(约合700—3000美元)的家庭均可算是中产阶级家庭。按此计算,印度现有中产阶级约3亿人。而美国商业部在宣布印度是目前世界上千大新崛起市场之一的时候说,印度目前的中产阶级约为1.75亿人左右,只有印度自己公布数字的一半。

3.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我国于1992年才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至今不到20年,这一时间的限制,决定了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者还不可能形成比较成熟、且为大家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还只能是基本特征不全的社会群体,主要表现在只具备以中等收入为基础、生活较富裕且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稳定和职业处于社会中上等或中等附近这三点上,还缺少第四个特征即价值观、行为规范的统一。从这个意义讲,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的中等收入阶层,只有中等收入群体。因此,我们只能分析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根据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的划分标准,2002年,我国中等收入者收入约为4—6万元,根据抽样调查计算,全国大约有近一亿人口属于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全国总人口的7%左右,约占当时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14%以上。参照2002年对中等收入水平的认识和调查,考虑到这些年来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等因素,以收入为主要指标,我们定义现阶段中等收入标准为年收入6—20万;,其中,主体部分为6-12万(相当于9000美元至18000美元),此外,家庭储蓄和其他货币性资产3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为30%左右,家庭成员有旅游健身、观看中高档文艺演出等的愿望和经济能力,有较高的技能或谋生能力以及较高的文化、思想道德素质等等。2008年,中等收入群体占全国从业人员的比重约为21.56%,以此为基础,经估算,201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大约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4%。

(1)行业分布。

从行业大类看,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公共管理等行业上,这些行业许多是垄断行业和知识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兴行业,或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行业,这些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或是由财政增加拨款,或是业务量突飞猛进,获得了较多资金或高额利润,并把其中一部分以不同形式分配给职工,使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另外一些新兴行业由于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使该行业从业人员总体收入水平也高过一般水平,如技术和信息咨询业、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这说明中等收入者与工作的行业部门有关,一般情况下工作在高盈利的新兴产业部门的收入就比较高。

(2)职业分布。

处于中等附近或以上地位的职业,形成了大量的中等收入者。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1年对9956户城市高收入家庭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当年,从职业角度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的比例最大,占31%。尽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总人口中占有较小的比重,但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的比重却排名第一。专业技术人员位居第二,占城市高收入群体的25.2%。可以看出,中等收入者主要集中在经营管理者、投资银行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咨询人员,除了上述职业,还有一个特殊的人群,那就是外企白领(不包括外企首席代表)。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党政机关主任科员以上公务员、大多数事业单位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私营企业主及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中的规模生产经营户主等人员,其收入水平有了较多提高,也开始或已经进入按照第三种认识计算的中等收入水平范围。综合来看,我国中等收入者的职业特征很明显,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私营企业主及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农民中的规模生产经营户主是我国中等收入者的主要构成。

(3)地域分布。

中等收入者主要分布在城市,这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权力、财富和机会都集中在城市,尤其又以大城市为主,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及粤、浙等沿海发达地区。另外,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除省会城市外的部分二线城市如宁波、温州、无锡、苏州等城市中的中等收入者也越来越多。少数县级市也产生了中等收入群体。2008年我国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22698元人民币) ,已经进入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我国地域发展差异很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4个城市的人均GDP已达到了6000—10000美元,而这4个城市人口总量已超过6000多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4.3%;还有部分城市人均GDP也己达到4000美元以上。但同时,仍有许多城市和农村人均GDP还较低。

4.在我国建立“橄榄型”分配格局任重道远

(1)全面解决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问题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不够合理,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两个比重偏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别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分配秩序也比较混乱。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又相当复杂,不但有收入分配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直接引发了许多收入分配问题;同时又有深层次原因,包括经济社会体制的某些弊端强化了分配不公,有些还成为分配不公的源头;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不合理,进一步放大了因为自然资源、个人禀赋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不解决这些问题,“橄榄型”分配格局是根本无法构建起来的。而且,调节收入分配关系、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一场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必须照顾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由此可见,在我国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政治领域,需要进行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又受国际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的影响,这又进一步增加了对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由此可见,在我国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必然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对此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

(2)我国现有的中等收入群体离”橄榄型”还相距较远。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还较小,据测算大约只占全国从业人员的24%,要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起码应达到50%左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个比例都在50%以上,高的如美国达到80%以上。我们要把现在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20%多提高到50%,还需较长一段时间。根据前述测算,到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大约能达到38%,虽然还不算”橄榄型”,但考虑到届时我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也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全面小康的目标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当然,如果我们的经济发展状况更好一些,分配关系调整得也更好一些,也可能这一比重的增长速度更快一些。

(3)我国要形成“橄榄型”的中等收入阶层需要更长的时间。如前所述,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还不是中等收入阶层,还没有形成一套本群体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要形成一套共同认可并能够引领社会主流观念及行为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没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培育发展过程是无法实现的。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些国家的中产阶级产生和逐渐发育成熟,形成一套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大约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要是从历史渊源寻根,可以上溯更远,比如十八、十九世纪的市民阶层即是今天中产阶级的主要来源。可见,中产阶级的发育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而形成一套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更需要一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及时间。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不到20年,文化建设又相对滞后。据此可知,在我国建成中等收入阶层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既需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又需要培育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因此,这将是一个比单一扩大收入比重需要花费更长时间的历史过程。可见,构建中等收入群体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三、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实现途径

我国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与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经济社会体制的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的调整紧密相关,可以说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的变革过程。因此,要统筹设计、周密规划,标本兼治,抓住重点,分步改革,渐次推进。

总结国内外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推力,以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促使其中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为重点,以调整产业、行业、职业结构,进一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素质和改善其生活质量为治本措施,综合运用教育政策、城镇化建设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生产要素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政策手段,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并调整优化其结构,促进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培育壮大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为最终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创造条件。

这一思路的要点有四条:一是以深化改革为根本推力,只有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才能消除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各种制约和阻力,才能推动“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二是“提低、转中、扩中”,即通过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使其中相当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以此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这样做既快捷,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直接措施。三是通过调整产业。行业、职业结构,使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行业、职业数量逐步增加,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并通过继续提高其素质,使我国中等收入群体逐渐发育成为中等收入阶层。四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作用为补充,同时发挥好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的调节作用,共同促进“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

1.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促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1)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普通劳动者也能成为“有钱人”。当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要加快推进企业工资形成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逐步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使其中大部分人逐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重点是对技能工人根据其技能水平提高、所作贡献增加,相应提高其工资,使他们其中的高级工和技师收入水平有较多增长,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其他大中型企业继续根据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让更多职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同时,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大力支持创业人才创业致富,造就一批“小老板”。针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我国前几年提出了“提低、扩中、调高”的政策思路。其中“扩中”主要依靠大力鼓励创业,发展能增加中等收入人口和能增加就业的小企业,以改善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结构,让更多“小老板”成为中等收入者的有生力量。这里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海外归国的博士、硕士, 自己离开用人单位自行创业者等等。拥有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创业人才特别是海外归国的博士、硕士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创办中小企业,不仅可以获得较高收入,逐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而且可以扩大就业,带动部分低收入者逐步提高收入水平。为此,要积极营造鼓励创业人才自主创业、科技创业的政策环境,要努力改善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乡镇企业等的金融保险服务,大力推广小额信贷,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放宽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并为积极创业人员提供税收上的优惠。

在鼓励兴办中小企业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2008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总数达2917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口比例的3.8%。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保证他们能够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促使他们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3)鼓励农民规模经营,扶持一批“新地主”。近年来,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收入,积极调节收入分配,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在农村,全面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实行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收入。从2002年到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476元增加到51 53元,年均实际增长了7.2%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农民中的规模生产经营户主具有较高的农业生产效率,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也是未来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潜在组成部分。要继续抓好政府支持农村、农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扶持农民中的规模生产经营户主,促使他们成为中等收入者。

2.调整产业结构,创造更多能产生中等收入的职业和岗位。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让“英雄”有用武之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产业比重下降,现代工业产业比重上升,第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这表明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不断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产业结构状况对于扩大中产阶层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现阶段,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对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从而形成更加合理、优化的产业结构以及相应的职业结构。

当前,大学生就业难,跟我们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们应加快传统产业技术的改造,将高新技术应用到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中,从而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一个以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并注重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有机结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必然会使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下降,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数上升,使得信息、金融、保险等行业相关岗位猛增,使得拥有专业技术人才更加抢手,而职业的分化和行业从业人员的分流整合,势必为中等收入阶层发展奠定职业结构基础。

(2)在第三产业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岗位的“含金量”。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不仅可以有效地推进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步伐,而且可以扩大我国的就业领域并增加就业人数,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保证社会稳定。同时,还可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可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今后我国发展第三产业应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部门。在行业政策上,要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业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发展现代社会服务业,大力发展中介和社区服务业,逐步实现社会分工的细化,规范发展会计服务、法律服务、家庭高级服务、管理咨询和工程咨询等中介行业,在社区内开展家政、维修等服务项目,创造新型的社区服务组织,找到更多的服务内容,发掘更多的就业岗位;开发新型流通产业,推进物流配送,加快发展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为主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改造和提升传统流通业和运输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旅游业应积极开发旅游资源,使第三产业寻找到更多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第三产业市场化和产业化步伐,从而培育更多高素质、中高技能人才,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来源。以此同时,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必将带来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这样,第三产业的“含金量”更高,其从业人员就可以拿到与其岗位更相称的工资。

3.建立更广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稳定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要建立一个中等收入阶层占大多数的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能够覆盖社会绝大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是: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够大、得到保障的社会群体数量仍然不够多,且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管理混乱。这与培育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例,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一致。因此,我们要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一个覆盖面更广泛、保障更完善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绝大多数人口的生活质量,一方面控制并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另一方面稳定中等收入。

(1)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目前,在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一套像城市那样的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和农村还存在差别,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享受国家社会保障资源上,明显低于城市居民。部分农民遭遇天灾人祸仍然很容易陷入贫困。为此,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通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社会救济制度、优抚安置制度、五保户制度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贫困人口得到基本保障,控制并继续缩小贫困人口比重。

(2)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成为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主要手段。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应重点解决城市务工农民、城市用人单位编制外人员、城市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医疗保险方面,着力解决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拓宽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为更多的人得到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一方面防止城市低收入群体扩大,另一方面防止某些中等收入者由于各种各样原因下滑到低收入群体。

4.加大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投入,为“扩中”提供基础。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职业、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与其受教育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现阶段新的中等收入阶层的主要来源是“白领”、“灰领”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群体,而这个新中等阶层的形成主要得益于现代教育的高度普及和科技的高度发展。但我国劳动力整体知识水平偏低,通过教育而改变社会地位的“新中间阶层”占全国总劳动力的比重还很小。要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力素质低下的现状,要搞好我国的人力资本建设,壮大中间阶层,只有通过教育,才能使得大多数社会成员有可能通过职业身份上进入中间阶层。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制定有利于扩大中间阶层的教育政策,普及教育。

(1)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政府通过逐步放宽对非义务教育的限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尤其是要大力发展高级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近些年来,我国高等院校通过扩招等措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普及率升高,但同时也使社会各类型人才的结构比例失调。由于国家缺乏对各行业和各等级结构的宏观调控,这些年大学扩招较快,一定程度造成近几年高级职业技术工人——即”灰领、蓝领工人”的短缺,影响了“中国制造”的质量。所以,我们应该加快教育体制的改革,使教育路径更加多元化,在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加快发展高级职业教育,因为现代社会中的”灰领、蓝领”人员已是中等收入阶层的一分子,职业教育也成为通向中等收入阶层的桥梁。在学校内部要优化专业结构,使得我们的高等教育体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更多的人加入到中等收入阶层提供基本的教育和素质保障。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将为更多的人加入中等收入阶层提供公平的机会,从而为中等收入阶层的壮大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力量。同时,还要加强在职培训教育,现代社会知识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只有通过终身教育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2)平衡城乡教育资源。在继续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通过财政政策对农村教育实行补贴,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农村教育资金不足、教育资源缺乏的状况,使农村孩子获得均等或者是更好的教育。虽然这项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我们必须努力去做,特别是进入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阶段,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逐步解决农村教育问题,让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对教育资源拥有平等的占有机会,他们通过教育提升自己的素质,为将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打好基础。

5.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为“橄榄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1)进一步打破城乡分割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和吸收更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高农民收入,就要消除目前制约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农民外出打工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因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步骤地改革现存的户籍制度,建立一个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户籍制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人口登记制度,其核心是户口背后所包含的福利差异,如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教育获得、其他公共服务等,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社会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的改革协调推进,只有把户籍制度改革与这些领域的改革相结合,才有助于政策的调整和制度改革的推进。

(2)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为数众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幅度减少农村人口,提高城市化程度和水平。一方面,要搞好小城镇建设,在大城市人口出现饱和,准入门槛比较高的时候,使环绕大城市的卫星城镇或小城镇可以更好地吸收农民和农民工,为其转变为市民提供更多的支撑。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市民社会。

(3)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除了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增收以外,还要积极”减负”,减轻农民的显性和隐性负担。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的建设,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继续执行对农产品的补贴和价格政策。由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政府应开展针对农产品生长的保险,使农民即使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也能保障基本生活。

(4)改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制度,适时调整起征点或减少征税分级并降低税率,合理降低中低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建立根据家庭负担情况相应豁免费用的制度,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扩中”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5)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规范和教育、卫生体制的深化改革。控制房价过快增长,争取使房价逐步与工薪劳动者的收入形成适当比例关系;继续深化改革教育体制、卫生体制,控制居民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减轻中低收入群体面临房价贵、上学贵、看病贵“三座大山”的经济压力,逐步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另外,政府还要坚决打击非法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改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为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提供多方面支撑。

我们党早就确立了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无论是”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让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还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都离不开理顺分配关系,构建中等收入群体占大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现在离2020年只有10年时间了,理顺分配关系,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时不我待,必须抓紧。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确保按时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神圣目标。

(作者分别为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

链接资料

链接一:政策法规

1.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大事记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克服平均主义”,会后,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是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并做出了若干具体规定。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二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三是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十三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提出了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要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等政策主张。

1992年十四大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首次提出在分配制度上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做了详细阐述,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的十一项基本原则。如“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将多种分配方式作为与按劳分配方式长期并存的制度确定了下来;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出了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应坚持的原则。

1997年十五大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最大突破,就是解决了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科学地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

2002年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不能和怎么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十六大还提出,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指明了今后我国要努力形成的收入分配新格局,即中等收入者居人口的多数,并占有大部分收入和财富的格局。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中央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继续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水平。

2007年十七大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22010年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动态

2月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申明确指出,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他还指出,如何把“蛋糕”分好,体现的是“政府的良心”。

4月1日《求是》杂志刊登温家宝文章《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其中论述“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改革分配制度”时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如果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必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4月27日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不断增加一线劳动者报酬,让民众实现体面劳动。

4月28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的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中,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被置于突出位置。

5月31日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收入分配改革列入了工作重点,表示要研究调整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

6月1日《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的重要文章,题目是《关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持续发展的几个问题》。文章指出,应更加注重就业和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作用,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以此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突破口。文章指出,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一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串,需要高度关注,切实采取措施。这方面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格局调整,需要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进入6月,围绕收入分配改革的讨论继续升温。2003年起即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每年编写一本的通俗读物《理论热点面对面》,今年把主题定为《七个“怎么看”》,对发展不平衡、就业难、看病难、教育公平、房价过高、分配不公、腐败七个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了回应。

《人民日报》全文转载这些文章,其中7月9日转载的《分好“蛋糕”促和谐——怎么看分配不公》成体系地阐述了收入分配改革的难点、重点,其中不乏多处创新亮点,使本轮收入分配改革大讨论达到一个新的高潮。

7月15日、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分析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要抓紧制定出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方案,提高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截至7月底,江苏、上海、山西、重庆、浙江、北京、深圳等28个省市纷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17%左右。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正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新一轮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链接二:国外实践参考

1.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招数

(1)税收调节措施。税收杠杆是调整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英国与德国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是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美国的税收调节比较全面,到20世纪80年代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英国1799年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874年,所得税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所得税是德国收入比重最大的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0%以上。法国收入所得税采取高额累进税制,收入所得税的税率一般在16%~21%之间,高收入者成了收入所得税的主要税源。

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还有遗产税与财产税等,德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高达67%。北欧各国是闻名于世的富裕国家,在许多北欧国家,各种福利补助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名目繁多,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政策。以瑞典为例,对于社会上所有的弱势群体,如失业者和病人都有全面的照顾政策。生病超过一个月,雇主给85%的工资,超一年由国家负担75%的工资。失业者领上年平均工资的75%,一年后领失业救济金,与中等收入的职员收入差不多,因此因病致贫、失业致贫等现象并不多。羊毛出在羊身上,实行高福利政策的财源,其实都来自北欧劳动者创造的财富,主要是通过累进税制由国家实行均衡分配。许多北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一般都达到30%一50%,高收入者的税率甚至达到了70%~80%。此外,一些国家的遗产税高得惊人,如瑞典的遗产税最高达98%,也就是说上一代留给子女的财产,最少时只剩下2%。

在瑞典,由于实行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越多。一般工薪家庭月收入也就是4万至5万瑞典克朗(1美元约合7.5克朗),其中个人所得税基本上要交2万多克朗。而工资越高交税越多,一些大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纳税比例占到了总收入的近60%。这一高税收政策,为低收入者保证了享受福利的基础,也遏制了出现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社会恶性循环。

在毗邻瑞典的芬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在20世纪90年代,高收入者的最高税率曾达到65%,目前最高税率仍高达56.1%。也就是说,高收入者真正拿到手的收入不到44%。芬兰实行的高收入者高税收政策,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均衡。在强有力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下,芬兰形成了以中等收入为主体的稳定的社会结构,社会财富趋向平均化。目前,中等收入者占全国总人口的80%左右,中间大,两头小, 富人和穷人的比例都很小。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包括芬兰在内的北欧诸国历年来都以较低的基尼系数排在工业化国家的前列,在0.25—0.26之间,属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

(2)社会保障调节措施。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调节措施,包括《济贫法》、 《老年赡养法》、《职业介绍所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这些法案、措施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福利项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最主要的部分;而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公众卫生、养老金等多种形式。德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主要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防止经济自由和社会公正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德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医疗保险四大部分。失业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交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大体相当于失业者最后工作净收入的60%。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一般也是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

(3)义务教育调节措施。英国义务教育通常是其地方行政当局的职责,但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总开支中占50%左右的份额,其余的由地方政府用税收弥补,学费与捐赠仅占8%左右。通过政府财政措施的调节,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能够享有高收入家庭的子女所能享受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德国教育普及程度非常高。1990年,全国普通教育的中小学、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已占总人口的15%。德国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州政府承担,它将教师工资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账户,约占义务教育经费的大约75%,另有少量经费由州转移给市镇政府。日本的义务教育就学率几乎达100%,高中升学率约为95%,大学升学率也接近50%。基础教育普及率的提高以及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均等,不仅促进了日本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而且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4)反贫困调节措施。美国的反贫困调节措施始于落后地区的流域开发。1961年美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将失业和经济落后问题列为全国性问题的法案,出台《地区再开发法》。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美国政府通过政府支援来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 6.3%。日本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先后制定和执行了《山村振兴法》、《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等。通过这些法律和相匹配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达到了促进不发达地区的工业开发、增加就业和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差距的目的。德国新政府为缩小东西德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接连实施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特别实行西部向东部的资金转移和政策倾斜。一方面德国每年把国内生产总值的600亿欧元用于德国东部的建设。另一方面德国还运用平衡财政来进行反贫困。

(5)促进就业措施。瑞典、芬兰等国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可以明显改善劳动者的收入状况,为提高收入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他们高度重视大力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瑞典设有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下设21个地区性的劳动委员会和分布在各地的325个办公室,近7000人在委员会中工作。瑞典不断加大对扩大就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用于就业项目的资金占GDP比重已经超过1.5%。在对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实行减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还提供就业补贴。这些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6)政策性补贴措施。对农业实行政策性补贴是调节城乡、工农业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措施。法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已成为法国财富再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补贴包括生产领域的补贴、流通领域的补贴和生活领域的补贴三种。近年来,由于农民的负担不断加重,法国政府和欧盟对法国农业和农民的财富再分配已经占到法国农民纯收入的25%。

美国、英国等以上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种种措施,对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诸多启示: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制度做保障;运用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不能太宽泛;要充分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就必须建立健全财政支付体系等。

——摘自《环球》《北京日报》

2.美国98%的劳资冲突在谈判桌上解决

美国工会进行了60多年的斗争,才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期间从法律上争取到与雇主在谈判桌上的平等地位。在这之前,工会最有力的手段只有罢工,而且发生过许多大规模的流血劳资冲突。自从集体谈判成为法律以来,美国的罢工事件不断减少。如今,只有不到2%的劳资冲突导致罢工,超过98%都是在谈判桌上解决的。

美国劳工集体上谈判桌的方式有一套法律以及工会的制度程序。一个单位或者行业的劳工如果希望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首先就必须要成功地组织工会。半个雇员可以去和老板讨价还价。但是若要集体前往没有工会就不行。组织工会则要通过一套繁琐的登记和秘密投票程序,在获得超过50%的潜在工会成员同意之后,再经过国家劳工委员会的批准。

当美国的工会领导人到亚洲国家去访问的时候,他们经常用的一个词让亚洲人大惑不解:谈判单位(bargaining Unit)。亚洲国家的工会,普遍包括了单位里几乎所有雇员。美国的工会中,只有非管理人员才能进入工会。因此,工会与资方谈判的第一条,便是什么人属于管理层。贫方经常为了降低工会的势力而将带班的工头或者负有少许管理责任的工人都算入管理层。

工会一旦组成,就要开始与资方谈判了。资方会派出管理层的代表和律师,劳方则会派出职业的谈判代表以及单位内工会的代表。整个谈判主要在资方的律师和工会的代表之间进行。这些职业谈判代表是工会的雇员,不属于该单位,因此也就避免了日后被老板穿小鞋的麻烦。但是,工会提出的条件却并不是代表说了算,而是由工会会员投票通过。如果劳资双方谈不拢,工会代表就必须回到会员那里去,将资方的条件转达给会员,经过会员同意之后才能提出新的妥协方案。如果最终劳资双方无法达成妥协,工会会员就要投票决定是否采取“工业行动”,包括罢工、怠工、示威等方式。罢工和示威比较容易理解,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怠工。美国法律不允许明显的怠工,因为这违反了雇用合约。但是,雇员可以“按照规矩工作”(work rule),也就是说只完成工作的最低定额。怠工还包括拒绝加班。

即便是采取工业行动,工会最终的目标都是让资方回到谈判桌上。那种不惜代价要将雇主拖垮的事件极为罕见。美国的劳工运动在大约150年的发展过程中,从一个制度外的对抗性力量逐步成为制度内的建设性组成部分。到了21世纪,美国制造业辉煌不再,美国的劳工运动也重新面临着如何转变为全球化经济的建设性力量的严峻考验。

3.瑞典工会从利益争取者演变为利益获得者

1930年到1940年这段时间,西方很多国家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瑞典的现代福利保障体制的基础也是从这时开始建立的。无论是在瑞典这样的欧洲国家,还是在美国,差不多都是在这个时期,工人运动开始形成规模,并真正影响到了社会政治的进程。

正如瑞典工会的介绍中所说,工人运动说到底是工业化社会里的维权运动。工人们要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拥有发言权,他们要通过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来决定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的方向。无论是瑞典工会全力支持社会民主党稳坐执政党的席位,还是美国工会通过自己的实力来影响选票,都表明了工人的力量已经能够左右国家的政治进程。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资方才有可能让步,政府才有可能拿出一套保证基本权益的法规,以减少两极分化的矛盾,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工人运动并不必然会发展成为一种推翻原有体制的革命力量。正如前文所述,瑞典的工人运动从一开始就是要求生存权,具体地讲,就是工资和福利待遇,他们关注的是合理的分配,而不是夺取政权。这也是西欧工人运动的一个突出特点。

一方面,工人们并不认为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掌握政权,才能实现他们的目标;另一方面在昔选权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他们实际上也就有了通过议会制来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机会。实际上,当福利社会开始形成时,工会就已经从一个利益的争取者,逐渐地演变为了利益的获得者,他们的责任更多的是在现有体制中,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德国学者考夫曼认为,工会成功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在企业中和政治生活中遵守纪律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而现在制度的正常运转有赖于它们的忠诚。在大多数国家里,工会不是把自己的力量用来阻碍经济增长,而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即让雇员们学会接受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而这些变化是提高生产力的经济现代化所必需的。

从瑞典福利体制的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工业化带来的是一个多元的社会结构,这种多元意味着多种不同的社会力量的共处,而每一种不同的社会力量都需要有畅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诉求渠道。最终这些力量在相互牵制的基础上达到一种平衡。一个社会能不能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这种平衡。

链接三:名词解释

1.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 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它的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就越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2.灰色收入:所谓“灰色收入”,是介于“白色收入”(合法收入)和“黑色收入” (不法收入)之间的收入。可以理解成是工资、奖金以外的经济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劳务费、补贴等。

对于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正式纳税。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认为是“灰色收入”。对“灰色收入”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是指“合理纳税”。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3.三次分配机制: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节的补充。

4.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EngeI’s confficient)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1 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联合国根据恩格尔系数的大小,对世界各国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划分标准,即一个国家平均家庭恩格尔系数大于60%为贫穷;50%一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一40%属于相对富裕;20%一30%为富裕;20%以下为极其富裕。按此划分标准,美国、欧洲、 日本、加拿大,一般在20—30%之间,是富裕状态。东欧国家,一般在50—40%之间,相对富裕,剩下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分布在小康。我国2009年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和43%左右,总体上已经进入小康居民消费阶段。

链接四:观点声音

1.高层领导讲话

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摘自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所作的报告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摘自温家宝总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2.专家建言献策:

把“控高”作为收入改革短期可见效的突破点不太现实,调整某些行业过高收入水平恰恰是一个难点,相比较而言,收入分配改革在“提低”这一方面,比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见效更明显也更容易。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主要是由于收入分配秩序紊乱造成,“收入分配秩序紊乱”通俗地讲就是不该拿的拿了,应该拿的拿不到。比如说少数政府管理部门缺位,权利寻租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骗税行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企业利润等等。所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关键在于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

有效就业是增加劳动报酬的前提。要千方百计增加“饭碗”,开辟新的就业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

要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就要消除目前制约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农民外出打工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因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步骤地改革现存的户籍制度,建立一个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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