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学生会工作人员选聘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推进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选聘制度化进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充分调动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聘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要求个人能力和工作实绩并重从而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在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行为、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任免、奖惩、提拔和人力资源的调配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选聘程序

1.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全院在校学生招聘,招聘工作由院学生会主席团主要负责。

2.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聘,需先通过学生会面试、考核,结合其综合素质等,经班级团支书、班主任、院学工科、团总支部联合审查通过后,方可选聘。

3.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招聘拟录用名单需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接受全院同学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对招聘拟录用名单存有异议,院学生会主席团需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并做出适当处理。应聘者面试合格后将进行一段时间的考核期,在考核期间若出现工作不积极、工作态度恶劣及其他与学生会工作人员身份不符的行为表现,学生会有权将其除名并参照本办法重新选聘合适人选。

4.院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均由班级团支书推荐,经班主任同意,院学工科、团总支联合审查后,报院党总支审批后确定,方可选聘。


第三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选聘条件

1.凡学校在读学生符合招聘条件者均有被选聘资格。应聘者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最近一学期的综合成绩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且位列本专业前30%、无受处分情况,应聘者需在面试前向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提交已填好的选拔登记表。

2.应聘者需热爱学生工作,品行端正,为人诚实守信,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强烈的团队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并能在我院学生会工作中发挥潜能、施展才华。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创新能力,既能独立完成学生会交予的工作,也能协助团队分工合作完成各项任务。在组织管理中,有一定的沟通表达、计划执行能力。

4.学生会工作人员选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负责的态度,符合工作实际的需要,进行合理适当的调配及任命。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管理

1.应聘者一经正式录用,即进入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工作,原则上聘期为一年。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守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办法,并积极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与义务。在工作期间,若出现工作不负责及其他严重情况,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若在工作表现突出,院学生会将根据相关办法予以表彰或奖励。

2.学生会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推迟交予完成工作的期限,若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请求协调。

3.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重团队合作,发挥团队合作力量,合理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虚心接受同学的合理意见及建议,并及时总结归纳,及时提升自身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能。

5.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秉承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做到在其位、谋其职,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动用、调取档案及办公用品,若出现档案遗失、办公用品缺失等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值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请求安排轮换值班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值班时间,若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6.学生会工作人员需遵循《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内部考核办法》《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办法》。

7.全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任期年满一年后将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根据其在职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上报院团总支审批后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聘书。

8.学生会工作人员自动请辞程序:

(1)本人撰写书面辞职申请递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副负责人与其进行沟通并了解具体情况;

(3)院团总支、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辞呈;

(4)正式免除该学生会工作人员职务并进行公示。

9.学生会工作人员若出现以下严重情况,学生会将给予相应处分或罢免其相应职务:

(1)工作期间多次出现不积极、推诿、拖延、未完成等情况;

(2)严重违反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

(3)对待同学态度恶劣;

(4)工作期间出现严重损毁学生会工作人员形象及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况。

10.学生会工作人员罢免程序:

(1)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将该学生会工作人员工作的不负责表现及导致的后果上报主席团;

(2)主席团审核上报内容的真实性,开会讨论得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及初定结果,上报学生会指导老师;

(3)经院团总支审核批准后公布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需经院学生会会议、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院团总支审批后方可施行。

2.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由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说明。





共青团财会金融学院

总支委员会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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