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 学生会)是在院党总支及校团委的领导下、院团总支具体指导下成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院老师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体师生服务。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全国学联二十七届代表大会精神和指示,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学生之家,师生之桥”,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丰富课余生活。

(二)以服务同学、帮助同学、做老师的得力助手为方针,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合作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同学们的成长成才服务;

(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倾听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学院和广大同学们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成员。

第五条 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在记过以上的处分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积极主动、按时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服从本会工作安排;

(三)维护学生会荣誉和利益,不得有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常委会和常委会成员负责筹备并组成筹备委员会。学代会由上一届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委员会推荐、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覆盖各班级和学生主要权益,其中非学生会组织成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40%。

第十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

(三) 制定、修改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三) 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生会主席团设执行主席 1 名,主席团成员 2 名, 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每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二)学生会现设综合部、媒体部、宣传部、权益部4个部门。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生会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是本院的院级组织,受校团委、院党总支的领导,接受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本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本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院班级班委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第二节  班委会

第十八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各班班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各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班委会受所在院团总支和院学生会的领导,接受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团总支、学生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和若干委员组成,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提交院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院团总支、学生会和辅导员班主任协商后,可提前召开进行改选。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常委会主席提名,并经院团总支审核、院党总支批准产生。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主席团是常委会的领导机构,设执行主席 1 名,主席团成员 2 名,其中 1 名主席团成员兼任权益部分管主席。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常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筹备下届学代会;

(三)决定常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组织院党总支学生工作部门、院团总支等共同参与的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会;主席团成员每学期向团总支、学生代表述职。

第三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为常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共设4各部门,全由主席团成员指导。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学生会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院团总支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需经主席团审核、上报院团总支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节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条件:

(一)学业优良,除一年级新生外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三)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六章 学生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会活动经费由本院学生会提出预算,经院团总支审核后上报学院或校团委,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本院学生会组织应制定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及预算开支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规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财会金融学院第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上报院党总支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2021年10月31日


上一条: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评估备案表 下一条:财会金融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


 

返回原图
/